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

我是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们开发的项目现在交房,请问计提销项税额及计算扣除土地价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您好,计算销项税额见分录3,计算扣除土地价款见分录4。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份销售商品房,销售收入2000万元,收到预收款1200万,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2019年4月竣工交房,收齐剩余的800万。

1、收到预收放款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2019年1月该公司预缴增值税=1200/(1+11%)×3%=32.43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2.43万元

贷:银行存款32.43万元

3、2019年3月竣工交房时,结转当月收入并补齐房款差额800万元,应交增值税=2000/(1+11%)×11%=198.20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万元

预收账款1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8.20万

4、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相应的抵扣额=400/(1+11%)×11%=39.64万元,同时将预交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39.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39.64万元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32.43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32.43万元

5、月末应转出的未交增值税=198.20-39.64=158.5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8.5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8.56万元

6、扣减掉预交增值税32.43万元,应纳税额=158.56-32.43=126.13万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6.13万元

贷:银行存款126.13万元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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