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大棚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及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描述,贵司将温室大棚出租给一家用于农业生产的公司,应该符合上述规定,故,贵司出租温室大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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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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