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包含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计提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基数是贷款资产的余额,也就是贷款剩余的本金。在票据贴现业务中,贷款本金是指贴现日实际支付的款项,一般要小于票据面值,而本金小于面值的差额属于利息,利息发生风险时要走逾期90天转表外的程序,并不通过准备金处理。

  综上,利息收入不属于贷款资产的计税基数,不应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故,应扣除利息收入部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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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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