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试制品的收入是按照单个项目冲减研发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费用的核算在明细账务中可以分科研项目记账,但是在最后的报表上研发费用科目是以企业所有的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为整体。所以,这里的研发费用在报表列示时应当将研发费用冲减至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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