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以后的设备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对于停产期间的生产设备会计上应正常计提折旧,而税法上对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可见,会计上只要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均应计提折旧。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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