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获得减免的租金如何账务处理?

   由于贵司2020年还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故,贵司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

  根据财会202010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享受的租金减免,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可以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综上,贵司2020年享受的租金减免可以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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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二、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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