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使用的原材料现报废的税务处理
由于相关报废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不可进项抵扣。
据此,上述报废损失不属于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故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另,上述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_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无法使用的原材料现报废的税务处理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据此,上述报废损失不属于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故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另,上述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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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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