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不做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否对所属企业有税务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需要在2019年年度终了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收入额进行汇总,在扣除相关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再与预缴税额进行对比,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由个人自行办理,属于个人的义务。如果个人没有在一定限期前要求任职企业帮忙进行汇算清缴,而自己也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员工没有委托企业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即使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任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没有税务风险;如果有员工委托企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没有办理的,企业会有相应的税收风险存在,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以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措施。

  特别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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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六、办理方式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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