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捐赠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直接支付给当地的“桃花会”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直接支付给当地的“桃花会”的捐赠属于赞助,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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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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