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公账户购买的理财产品,这部分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吗?
这里所说的免税收入指免哪几个税种?
答:一、对于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可参考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企业属于从证券基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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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对于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可参考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企业属于从证券基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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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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