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付汇”扣税问题?
企业是一家境外的公司,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在桂林承接一个演出活动的设计和组织项目,现在甲方要给我方付款,提出会扣除10%所得税和6%增值税后的余额给我,请问对外付汇时,是否必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10%所得税和6%增值税是否合理?
答:对外付汇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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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外付汇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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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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