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年中从别的公司离职,并入职公司,扣除费用数如何确定问题

请问我们公司有个员工是在1月27日入职的,在其他公司1月份有发放工资,然后该员工的工资我们是并入到2月份工资一起算的,现在在申报系统里面填的入职时间是1月27日,3月份申报2月份税时系统跳出来可扣除费用是10000,这样申报就和实际可扣除数不符,请问这个数据可以修改吗?或者不改有什么风险吗?

答:因为该员工实际入职时间是1月27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系统按实际发放工资当月(税款所属期)累计的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所以10000手工修改不了。员工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将全年工资合并汇算清缴!个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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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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