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知,个独、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范围内的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即不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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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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