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信息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票的应税服务名称只是具体的业务类型,不是项目名称。因此,在发票的备注项目中,要将该项目的名称进行备注,而项目名称一般是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和发票的备注信息一致,该发票的备注就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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