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现金返利涉税如何处理

根据描述,贵司由于分销商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而返还的货款,相当于现金返利,或销售折扣。在贵司取得一级分销商货款并已经向分销商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在发生现金返利时,贵司应向商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分销商取得红字发票、冲减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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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 1279 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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