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给关联公司的蒸汽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
贵司销售给关联公司的蒸汽适用 9%的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737 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等适用 11%税率。又根据国税发1993151 号第四条规定,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暖气、热水的范围。
另外,根据财税201832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对税率的调整,将从原适用 11%税率最终调整到 9%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财税201832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对税率的调整,将从原适用 11%税率最终调整到 9%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