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账务、税务规定

  想问下我们是甲方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提供了服务达到一定数量,我们就给乙方一定的现金奖励,请问这种帐务和税务怎么处理呢?

  答:账务处理: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4】136号文: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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