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设备简易计税
我公司有一批2016年4月30日前购进的设备,现在想要出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吗?如果我想按照不同的合同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吗?
答:可以享受简易计税,但是一经选择,是全部的出租合同都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可以按照合同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答:可以享受简易计税,但是一经选择,是全部的出租合同都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可以按照合同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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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