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总公司的个税问题

  子公司向母公司(异地)派遣管理人员对应的工资五险一金个税还是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还需支付异地津贴和差旅费,这部分的涉税风险问题,如果涉及到的津贴和差旅还包含配偶和子女,这部分的个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答:会员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若子公司想正式派员工到母公司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劳动合同解除,由母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成为母公司的员工;

  (2)若子公司指派的员工只是到母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子公司工作,建议一切都不变,仍保持原有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工资、社保等。双方的关系处理和费用负担,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双方关系、责任;

  (3)差旅费和差旅津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员工的差旅费和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配偶和子女的费用因无法证明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如何证明其与收入有关,并合理呢?

  1)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比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具合理性。

  3)有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员工的报销单。

  (4)差旅费和差旅津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只有有制度、有证据的差旅费津贴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固定时间发放的那种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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