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怎么交增值税?
请教下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收入增值税怎么交?是按6%吗?
答:这边理解所描述的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收入,是属于购买方支付给贵司的延期付款利息,这个是作为价外费用,是与对应销售货物的征收品目和税率一致的。
————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这边理解所描述的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收入,是属于购买方支付给贵司的延期付款利息,这个是作为价外费用,是与对应销售货物的征收品目和税率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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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