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标准分录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请问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时计提和抵扣时的标准分录?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第39号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实际加计抵减进项税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实务中,1、计提当期加计递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2、实际递减增值税应纳税并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损益科目
借: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其他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3、加计抵减优惠到期,将尚未递减的全额做冲回
借: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第39号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实际加计抵减进项税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实务中,1、计提当期加计递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2、实际递减增值税应纳税并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损益科目
借: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其他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3、加计抵减优惠到期,将尚未递减的全额做冲回
借:递延收益——进项税加计递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递减)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