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目前在税务上仍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虽然会计上需要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属于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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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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