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员工奖金的个税申报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的规定,得奖的二级集团的员工和一级集团没有劳动关系,集团直接发放先进奖励给二级集团的员工,对于得奖的人员来说该项所得是偶然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一级集团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给二级集团的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一级集团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给二级集团的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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