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可见,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可以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对方为个体户我们理解是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非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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