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在的时候,肯定是要给公司取一个名字的,毕竟在进行注册登记的时候需要实际填写。但设立人在给公司起名字的时候,也是不可以随便的,相关法律中对公司名称有严格的要求。那究竟我国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第一,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企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三,企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企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名称。企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的名称。
第五,企营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名称。
第六,企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企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执照未满3年的企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企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有哪些规定?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名称。
第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外,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字号的外商独资企,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那此时工商部门也就不会予以登记,这样注册公司就会不顺利。其实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对公司名称有要求,在其他方面也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应该事先做好准备,这样设立公司才会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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