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常损失(包括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

1.企业在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所以说无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还是机关的税务人员,在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申报。不管上述的2种针对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选择哪种,都是需要认真的研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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