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详细讲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解释)
消费税: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即从价计税又从量计税(复合计税)。
对从价税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基础征税;
每一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数量或数量通常作为纳税计算的依据。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特别税:应缴税款=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x适用的税务标准
3、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缴纳消费税;
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予征税;
其他类似消费品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税款。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制定应纳税的价格。
构成应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应付税款=组合税价格x适用税率
4、消费税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人在交付时扣除、扣缴。按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其构成计算纳税价格。
部件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付税款=组合税价格x适用税率
追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继续用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税收抵免条件)扣除。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构成应税价格计算和纳税。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缴税款=构成应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时,应当将含税销售转为无增值税销售。
金银珠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