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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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对此问题的回复:
汇算清缴前拿到凭证无需调整,折旧年限不需要变化,按照发票金额提折旧。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得出以下操作办法:假设纳税人在2011年7月份购入固定资产(金额暂估),若在2012年6月份(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暂估价计提折旧。6月份收到发票后,按照实际金额在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把暂估金额调整成实际金额(原值和折旧额都要调整)。若在6月份还未取得发票,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应该要调增(即不能扣除)。
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有取得发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暂估入账处理,此方面税会做法一致,大家也是认可的,但如果一直未取得发票,或者后期取得了发票,税务和会计上该怎么处理呢?
一、后期一直未能取得发票
此种情况下,账上还是按暂估金额继续计提折旧,由于不能取得发票,相应的折旧税前是不能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旧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上述资料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供。
二、后期取得了发票
1、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1)如果原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不需要调整账务处理,可直接将发票附到原来的凭证后面,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即可;
(2)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不一致,则涉及调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减少的部分以负数或相反分录反映)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后续计提折旧时按照调整后的入账价值扣除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分摊计算。
汇算清缴时,折旧是直接按账上已计提的折旧扣除,还是要根据新的计税基础重新计算折旧扣除呢?
最新口径根据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线访谈实录,有网友提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中“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所得税司巡视员卢明确回复: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由此可见,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也应作相应调整。
2、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同上;
税务处理方面,常情况,由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申报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对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特殊规定,可以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先从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再调整。若多扣除了,建议更申报,若少扣除了,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同上;
税务处理方面,此种情况争议最大,因为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并未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才取得发票”的情形能不能税前扣除作出规定,上述宁波12366口径认为是不能扣除的,需对折旧额做调增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二项第九问中也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也就是认为是可以扣除的。
可见,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方面的处理也有差异,建议实际处理此类问题时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