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首先在《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表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有刃问到t+10实际是11天,这个是怎么回事?管玉这个问题,提示付款可选线上(票款对付)提示付款或线下(非票款对付)提示付款同一法人银行不可以选择线上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接入行将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 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的次日不作付款应答,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开户行在收到提示付款次日起第四日不作付款应答,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对其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收到提示付款报文笔数、按时发出应答笔数、未按时发出应答笔数。
说完票据提示付款规定,接下来我们再说一说追索权的行使。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追索发起的原因不同将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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