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

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签订合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取得的合同。在债权全部让与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债权部分让让渡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从一人变为一人或从数人变为多人。新近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和连带债权。

第二,公司债权的转让条件。

㈠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务转移必须以有效合同的形式存在。债务的有效存在是债务转移的基本前提。将无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将已消灭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是无效的债权转让。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㈡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一致。债务人和受让人应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债务转移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满足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在债权转让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应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㈢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有四种,即:

一种是依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因特殊身份关系而继承的债权;

二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转让到另一权利,如果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法分别转让到另一权利,则在性质上不被允许;

三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四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规定,因债权本身的特殊性不能转让。

必须有一份转让通知,未经通知,不得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但必须符合某些条件。为防止接受方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转让;所转让的债权还必须具有让与性,转让必须有通知,而无通知则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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