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对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未进行生产经营(下列称未开张)、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未产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结算完成(下列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其独立挑选可用一般注销程序流程或简易注销程序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获得税收注销办理手续后能够立即申请办理一般注销,不用公示公告;如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则需公示公告45天,自主挑选。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合简易注销程序流程:

涉及到国家规定执行准入条件尤其管理方法对策的外国投资企业;

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册或比较严重违反规定失信黑名单企业名册的;

存有股份(项目投资利益)被冻洁、质押担保或动产抵押登记等情形;

有已经被立案查处或采用行政强制、司法部门帮助、被给予行政许可等情形的;

企业隶属的非法人子公司未办注销登记的;曾被停止简易注销程序流程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在注销登记前需经准许的;不适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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