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协同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所产生的花费,依照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的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地区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能够 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
此外,通告中还强调:
1.税务总局〔2015〕119号文档第二条中“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组织或本人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所产生的花费,不可加计”的要求与此同时废除。与此同时通告所称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不包括授权委托海外本人开展的产品研发主题活动。 2. 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所产生的花费具体本年利润应依照单独买卖标准明确。受托人与委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委托中应向受托人给予产品研发新项目花费开支清单状况。 3. 公司必须 对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及其存留备查簿材料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担负法律依据。 4. 公司应在本年度申请享有特惠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8年第22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办理手续,并存留备查簿下列材料: (一)公司授权委托产品研发商业计划书和公司有权利单位项目立项的决定文档; (二)授权委托科学研究开发设计主管机关或团队的定编状况和产品研发成员名单; (三)经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备案的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合同书; (四)“研发费用”輔助账及明细表; (五)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金融机构支付凭证和委托方出具的收付款凭证; (六)当初授权委托产品研发新项目的工作进展等材料。 公司假如已获得市级(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出示的鉴定评语,应做为材料存留备查簿。 通告全文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国家科技部
有关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科学研究开发设计花费稅前加计相关现行政策难题的通告
税务总局〔2018〕64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税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局,新疆兵团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鼓励公司增加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外开放协作,现就公司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产生的科学研究开发设计花费(下称研发支出)所得税前加计相关现行政策难题通告以下: 一、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所产生的花费,依照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的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地区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能够 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 以上花费具体本年利润应依照单独买卖标准明确。受托人与委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委托中应向受托人给予产品研发新项目花费开支清单状况。 二、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应签署科研开发合同书,并由受托人到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备案。有关事宜按技术合同评定备案管理条例及技术合同评定标准实行。 三、公司应在本年度申请享有特惠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8年第22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办理手续,并存留备查簿下列材料: (一)公司授权委托产品研发商业计划书和公司有权利单位项目立项的决定文档; (二)授权委托科学研究开发设计主管机关或团队的定编状况和产品研发成员名单; (三)经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备案的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合同书; (四)“研发费用”輔助账及明细表; (五)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金融机构支付凭证和委托方出具的收付款凭证; (六)当初授权委托产品研发新项目的工作进展等材料。 公司假如已获得市级(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出示的鉴定评语,应做为材料存留备查簿。 四、公司对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及其存留备查簿材料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担负法律依据。 五、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加计别的现行政策规格和管理方法规定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税务总局〔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等文档要求实行。 六、本通告所称授权委托海外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不包括授权委托海外本人开展的产品研发主题活动。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总局〔2015〕119号文档第二条中“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组织或本人开展产品研发主题活动所产生的花费,不可加计”的要求与此同时废除。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国家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