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开支稅前结转成本扣减现行政策确立,年度汇算清缴立刻要用!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下达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确立了公益性捐赠开支所得税稅前结转成本扣减现行政策要求。
《通知》內容以下:
一、确立公司产生的公益性捐赠开支未在当初抵扣的一部分,准许结转成本之后三年本质测算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
二、确立结转成本扣减的实际计算方式、当初扣减额度要求、结转成本扣减次序等事宜;
三、确立现行政策实行時间自2017年1月1日起,便于经营者在在今年的5月底前开展的2017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可以享有结转成本扣减现行政策。
与此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连接,《通知》要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生的公益性捐赠开支未在2016年抵扣的一部分,也可按《通知》要求实行。
《通知》全文: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有关公益性捐赠开支所得税稅前结转成本扣减相关现行政策的通告
税务总局〔2018〕15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兵团市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就公益性捐赠开支所得税稅前结转成本扣减相关现行政策通告以下:
一、公司根据服务性社团组织或是县市级(含县市级)之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构成单位和各部委,用以公益活动、公益慈善的捐赠支出,在本年度资产总额12%之内的一部分,准许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超出本年度资产总额12%的一部分,准许结转成本之后三年本质测算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
此条所称服务性社团组织,理应依规获得公益性捐赠抵扣资质。
此条所称本年度资产总额,就是指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测算的超过零的金额。
二、公司当初产生及其他应付款结转成本的公益性捐赠开支,准许在当初抵扣的一部分,不可以超出公司当初本年度资产总额的12%。
三、公司产生的公益性捐赠开支未在当初抵扣的一部分,准许向之后本年度结转成本扣减,但结转成本期限自捐助产生本年度的第二年起测算最多不可超出三年。
四、公司在对公益性捐赠开支测算扣减时,先要扣减其他应付款结转成本的捐赠支出,再扣减当初产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生的公益性捐赠开支未在2016年抵扣的一部分,可按本通告实行。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