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华明镇 | 有关发票认证抵税的五个普遍知识要点!

一直以来,发票抵扣难题全是税务总局工作员的一道坎,也是诸多公司老总关心的关键。今日,梳理了五个话题讨论,汇总了发票认证抵税的好多个热点话题。

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前获得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能够抵税吗?

依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要求:“经营者自申请办理税务变更至评定或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期内,未获得生产制造营业收入,未依照销售总额和增值税率简单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申请交纳所得税的,其在这段时间获得的所得税缴税凭据,能够在评定或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抵税进项税。”

如某公司于2017年1月份申请办理税务变更,2月份购入多个机械设备并获得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期内仍未开展生产运营,未获得生产制造营业收入,至3月份到税务局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其2月份获得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能够在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抵税进项税。

超出验证限期的增值税抵扣凭据还能验证抵税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7年第36号)要求:

一、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产生真正买卖但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所得税缴税凭据(包含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中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和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无法依照要求限期申请办理验证、确定或是核查核对的,经负责人税务局核查、逐步汇报,由省税务局验证并核查核对后,比照对相符合的所得税缴税凭据,容许经营者再次抵税其进项税。

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因为除本公示第二条要求之外的别的缘故导致所得税缴税凭据贷款逾期的,仍应依照所得税缴税凭据抵税限期相关要求实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以前逐步汇报至国税总局开展验证并核查核对)

二、客观因素包含以下种类:

(一)因洪涝灾害、社会发展紧急事件等不可抗拒要素导致所得税缴税凭据贷款逾期;

(二)所得税缴税凭据失窃、抢,或是因邮递遗失、误递造成 贷款逾期;

(三)相关司法部门、行政单位在申请办理业务流程或是查验中,扣留所得税缴税凭据,经营者不可以一切正常执行申请责任,或是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问题,无法妥善处理经营者网上认证数据信息等造成 所得税缴税凭据贷款逾期;

(四)交易双方因债务纠纷,无法立即传送所得税缴税凭据,或是经营者变动缴税地址,销户旧户和再次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的時间太长,造成 所得税缴税凭据贷款逾期;

(五)因为公司伴随伤亡、突发性危重症病症或是自动离职,无法申请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手续,造成 所得税缴税凭据贷款逾期;

(六)国税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

获得的所得税缴税凭据已验证或已收集汇报信息内容但未依照要求限期申请抵税怎么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78号)要求:

一、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所得税缴税凭据已验证或已收集汇报信息内容但未依照要求限期申请抵税;推行缴税指导期管理方法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及其推行中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先核对后抵税”管理条例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所得税缴税凭据核查核对結果相符合但未按照规定限期申请抵税,归属于产生真正买卖且合乎本公示第二条要求的客观因素的,经负责人税务局审批,容许经营者再次申请抵税其进项税。

二、客观因素包含以下种类:

(一)因洪涝灾害、社会发展紧急事件等不可抗拒缘故导致所得税缴税凭据未按时申请抵税;

(二)相关司法部门、行政单位在申请办理业务流程或是查验中,扣留、保存经营者帐本材料,造成 经营者无法按时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手续;

(三)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问题,造成 经营者无法立即获得验证結果通知单或核查結果通知单,无法立即申请办理申请抵税;

(四)因为公司伴随伤亡、突发性危重症病症或是自动离职,无法申请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手续,造成 无法按时申请抵税;

(五)国税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

验证时发觉该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归属于无法控制税票,还能否抵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发〔2008〕607号)要求:“购方负责人税务局对验证发觉的无法控制税票,应依照要求转交监管单位机构核实。归属于销售方已申请并交纳税金的,可由销售方负责人税务局出示书面形式证实,并根据核实系统软件回应购方负责人税务局,该无法控制税票可做为购方抵税所得税进项税的凭据。”

遗失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还能否验证抵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4年第22号 )要求: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出具增值税专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假如遗失前已验证相符合的,选购即可凭销售方给予的相对应增值税专票记帐联影印件及销售方负责人税务局出示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配件1、2,下列通称《证明单》),做为所得税进项税的抵税凭据;

假如遗失前未认证的,购方凭销售方给予的相对应增值税专票记帐联影印件开展验证,验证相符合的可凭增值税专票记帐联影印件及销售方负责人税务局出示的《证明单》,做为所得税进项税的抵税凭据。增值税专票记帐联影印件和《证明单》存留备查簿。

相关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