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华明镇 | 合伙制企业能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特惠吗?
近些年,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开展了数次调节,逐渐将递减缴税规范从年应缴税收入额限制六万元提升 至十万元、二十万块和三十万元,直至2017年,再一次“破格录用”提高至五十万元,便于公司可以能够更好地轻装前行。可是,要提示大伙儿的是 ,并不是全部中小企业都能够享有此项政策优惠,例如合伙制企业 !
实例:某公司是经相关部门准许开设的合伙制企业,合乎税务总局〔2017〕43号文件要求的小型微利产品标准,2017年1-9月从在我国地区的居民企业上海市称心公司获得股利分配RMB31万,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款。问某公司10月预缴税款所得税时能不能享有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一、现行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7年第2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税务总局〔2017〕43号)。
二、操作实务剖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税务总局〔2017〕43号)第一条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应缴税收入额限制由三十万元提升 至五十万元,对年应缴税收入额小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个人所得减征50%记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一句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其年应缴税收入额小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相同)的,能够享有税务总局〔2017〕 43号文件要求的其个人所得减征50%记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的现行政策。
三、实例分析
依据实例材料:某公司2017年1-9月从在我国地区的居民企业上海市称心公司获得股利分配RMB31万。某公司是不是能够享有小型微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要求,在我国地区,公司和别的获得收益的机构(下列通称公司)为所得税的经营者,按照此方法的要求交纳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制企业不适合此方法。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制企业并不是所得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
而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优惠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制订的,也就是说,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优惠只适用所得税的经营者扣缴义务人。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制企业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优惠。
总的来说,该公司是合伙制企业,并不是所得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虽获得五十万元下列的收益,但不可以享有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