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公司简易注销需要清算报告吗)

今天我们官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简单又实用,不可错过,建议保存收藏起来!

一、什么叫做自主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而自主清算是区别于破产清算的一种清算方式,是由公司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为什么要清算?

不清算的危害:

1. 工商局“黑名单”,无法注册公司。

2. 法定代表人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3. 法定代表人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 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被阻止出境,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

5. 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6. 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并拉入税务黑名单。

7. 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8. 纳入诚信系统,以后小孩上学等很多都要受限制。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自主清算?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如下,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自主清算适用于哪些民事主体?

1.适合清算的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其他企业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主要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③特别法人主要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五、注销有哪些方式?有什么区别?该如何选择?

(一)注销分为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一般注销登记程序是指《公司法》等规定的常规注销程序。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是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而实施的相较于常规的注销程序,更为简单和便捷的注销登记程序。

2.《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我们该如何选择注销方式呢?

1.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耗时短,缺点在于适用条件有限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而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需要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来以上承诺无可厚非,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或有的、投资人(股东)自身都不知悉的债务。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承诺,即使公司已经注销,投资人(股东)还应当对上述债务负责。

2.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的缺点在于程序复杂,需要清算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解决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事宜,同时也具备普遍适用性。对于存续时间较长,债权债务较为复杂的企业,作者更倾向于适用一般注销程序。但是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也不意味着公司注销后,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作者将另行撰文叙述)。清算组在清算时应当能通知就通知,不能相当然地认为注销信息已经公告,就不通知债权人。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一般注销程序的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其他应由清算组负责的事项。

七、2.完成清算组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向登记机关备案。

3.完成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部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认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债权人公告。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衔接问题,建议两步走,除公示系统外,还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注销流程指引》,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完成债权申报、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5.清算组完成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财产清算分配方案。

6.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7.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在自主清算中,清偿顺序没有实质性意义,所有的债务必须全部清偿)

8.申请税务注销登记。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0.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11.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七、简易注销的流程

1.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2.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3.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八、清算组组成

(一)清算组组成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为自然人也可能为法人组织,因此一般都是由股东指派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3-5人为宜。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八条,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时,清算组成员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组更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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