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分析案例(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分析案例2016-2020)
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
现金流量表的出现,主要是要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并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个活动分类。现金流量表可用于分析一家机构在短期内有没有足够现金去应付开销。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利用现金流量表进行财务判断的案例。
【案例】东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7 654万元。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只有45.6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只有89万元,显然票据贴现收到的现金不是计入上述项目,据此判断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分析】按照现行准则,收购企业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支出。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产生现金回笼、存货实现现金销售时,却“理所当然”地计入了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那么仅仅依靠收购营运资本(非货币的流动性资产减去非货币的流动性负债)为正的子公司,就可以获得经营现金流的增长。另外,拟收购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在收购完成前结清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提高收购公司的经营现金流。
我国现金流量表格式采纳国际上较普遍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下一定的判断余地和选择空间。公司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将实质上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纳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移至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项目。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至少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应创造现金收益,通过对现金流入来源分析,就可以对创造现金能力作出评价,并可对企业未来获取现金能力作出预测。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现金流量信息可以从现金角度对企业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作出更可靠、更稳健的评价。企业的净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通过对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比较分析,可以对收益的质量作出评价。
投资活动是企业将一部分财力投入某一对象,以谋取更多收益的一种行为,筹资活动是企业根据财力的需求,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的一种行为,企业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现金流量中所揭示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信息,可以结合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信息和企业净收益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