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面粉加工成面皮后再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粮食适用税率为9%。
又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综上,贵司购买面粉进行加工产出面条、面皮属于粮食范畴,销售时适用9%税率。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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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综上,贵司购买面粉进行加工产出面条、面皮属于粮食范畴,销售时适用9%税率。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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