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算构筑物还是设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更新)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其中,最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储油罐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分析。如果属于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类的储油罐,那么属于设备;如果属于1030000构筑物中工业生产用池、罐,那么属于构筑物。

  由于贵司储油罐属于在地面兴建的储罐,并且用于工业生产,故,属于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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