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并且没有被批准要求汇总纳税的,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故,上述江苏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上海分公司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相关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