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间无形资产销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不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综上所述,A公司卖给B公司的无形资产要符合商业合理性,公平性原则。在此原则下的交易,B公司支付给A公司和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支出,在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该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软著、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摊销不可以税前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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