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课时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显示,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而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因只是获取学分并不取得证书,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

  综上,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学分继续教育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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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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