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和印花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需要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付,也不得作为当期的费用。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贵司2020年补缴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属于2019年的税金,所以该笔税金不能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允许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贵司2020年补缴的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得在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但可以追补至2019年度计算扣除。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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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贵司2020年补缴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属于2019年的税金,所以该笔税金不能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允许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贵司2020年补缴的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得在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但可以追补至2019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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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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