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其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由于分公司在注销时是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总公司,那么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总公司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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