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贴现时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由于票据贴现属于贷款服务,故,贵司因贴现利息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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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备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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