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减按 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由于贵司属于江苏省的企业,属于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贵司放弃减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贵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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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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