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系列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属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贵司之所以能够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款项,是因为贵司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可见贵司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处取得。

  故,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财会20196号附件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贵司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B、增值税留抵退税,主要是指将企业的进项税额提前返还,故,不属于政府补助。

  贵司在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收到的稳岗补贴符合政府补助的条件,属于政府补助。

  由于收到的稳岗补贴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所以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先判断收到的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前的费用支出,还是用于补偿以后的费用支出。如果贵司收到的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费用支出,那么允许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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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4、“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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