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进行部分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综上,贵司将没有转为固定资产的房屋用于出租的,也应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补充说明: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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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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