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取消产生的退票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允许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根据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因办理退票而产生的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综上,贵司销售人员因出差计划取消而产生的退票费支出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国内

  旅客运输服务。故,贵司因该笔退票费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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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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