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西药和中成药税率是13%(注:此“13%”已更新为9%),只有中草药可以适用9%的低税率。如果贵司购进的药物是销售方自产的中草药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可以适用9%的税率。
贵司销售此类药物时因为不是贵司自产的药物,不可以适用低税率(9%)的政策。因此,贵司销售药物时应该适用13%的税率。
特别提醒:贵司取得上述9%的进项发票,建议确认供应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如果不可以适用低税率的政策,则贵司取得的该进项发票可能因税率适用有误,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可以税前扣除。届时,需要贵司退回发票给供应商,或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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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销售此类药物时因为不是贵司自产的药物,不可以适用低税率(9%)的政策。因此,贵司销售药物时应该适用13%的税率。
特别提醒:贵司取得上述9%的进项发票,建议确认供应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如果不可以适用低税率的政策,则贵司取得的该进项发票可能因税率适用有误,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可以税前扣除。届时,需要贵司退回发票给供应商,或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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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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